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热水器安装资质_燃气热水器安装资质几级最好

燃气热水器安装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安装位置应该选择通风、排气好、不易受潮、温度适宜的地方,远离易燃材料和易爆炸物品。燃气热水器应该安装在坚实平整的墙面或地面上。

燃气热水器安装应该有足够的空间,可以方便地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安装位置要求离水源和烟道足够近,便于水源接入和废气排放。

安装过程需要按照燃气热水器的安装说明书和相关规范操作,安装完成后要检查安装质量,确保各项安装要求符合规范。

燃气热水器的连接管道需要使用耐高温、耐腐蚀的材质,管道连接要严密,不得出现漏气现象。

安装完成后,应该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热水器正常工作,无任何安全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燃气热水器安装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拆卸和安装。如果您需要安装燃气热水器,建议您选择正规的安装服务商,并咨询其安装服务的价格、保修期限和售后服务等问题。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安装家用天燃气热水器不需要手续,直接去买即可,买好后厂家会上门安装。

但如果为了装热水器需要改管路的话,就需要到天然气公司申请。改天然气管路最好还是通过天然气公司进行,自己私自改管,天然气公司是不会负责维护的。因为每年天然气公司都会定期上门对天然气用户用气管路进行漏气检测,提前做好申请,也是避免了以后的麻烦。

扩展资料:

家用燃气热水器安装注意事项:

1、嵌入式安装注意事项:原则上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橱柜内。如果用户有特殊要求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挂装热水器面应为耐火材料,若为可燃性材料则应加以2cm以上的隔热板;

若挂装热水器面为耐火材料,则可直接挂装热水器;热水器两侧、顶部、底部与橱柜间隙不小于5cm;橱柜底部有不小于200cm2的通风面积;排烟道应距离可燃性材料(橱柜、天花板等)3cm以上;若有2cm以上的隔热层或为耐热材料,则排烟道取0cm安装;告知用户在使用热水器时必须打开橱柜门。

2、烟道安装注意事项:强排热水器必须有220V的交流电源(电压在185-245V之间),三项电源插座接地线必须接地,并保证接地良好;排烟管总长不能超过5m,转弯的次数不应超过3次,且接口处不漏气;排烟管拐弯角度必须>90°,必须有过渡圆角。

3、燃气管安装注意事项:选择优质合格的橡胶管或刚性管和燃气减压阀;液化气用橡胶管的长度不能超过2m,橡胶软管与进气接头应用卡箍固定;人工煤气和天然气产品要用≥G1/2“的硬管(钢管或铝塑管);

连接热水器的进气接头必须要有密封圈,严禁使用生胶带代替(管螺纹除外),以保证联接不漏气;管道气产品安装之前,应联系协调燃气公司或具有管道改装资质的相应部门同时上门为用户服务,将燃气管路和热水器一次性安装好,并调试成功。

4、冷热水管安装注意事项:在热水器进水管附近适当地点安装一个闸阀,以方便修理时或机器不用时能关闭水源;在浴室喷头附近适当地点也安装一个阀门,方便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第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第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

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第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三章 安装维修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第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第二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